教育部公告新版「境外學位或文憑認定原則」
發文日期:2022-02-16
我教育部於本(2022)年1月28日以臺教高(五)字第1112200309A號公告新版「境外學位或文憑認定原則」。其中,法國藝術文憑列於第5〜13頁。
另,第2頁針對藝術文憑說明如下:
「一、本原則110年12月20日公告修正前已入學就讀下列各國學校者,其取得之藝術文憑依修正前原則辦理送審職級。如送審人持各國舊制文憑、有異議或持其他歐洲藝術文憑送審教師資格者,得以個案方式就其專業成就、著作、修業過程等資料,送由本部學審會歐洲藝術類科審查小組審議送審教師等級。」
修正前原則請見我教育部於2017年5月3日以臺教高(五)字第106002890A號公告「境外學位或文憑認定原則」(法國藝術文憑列於第8〜16頁)。